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6
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本計畫:
(一)以特定轄區為範疇,主動了解失業勞工就業需求,並與轄內缺工廠
      商之用人需求進行對接評估,進行客製化媒合服務。
(二)客製化媒合服務應顧及勞工就業距離、勞工就業技能、雇主與勞工
      接納程度、職場環境及勞動型態之調整,以增加雇主與勞工媒合之
      有效性及穩定性。
(三)應整合各類資源,辦理以下協助失業勞工就業之措施:
      1.運用工作崗位訓練,排除中高齡等失業勞工轉業技能障礙。
      2.提供僱用獎助,增加雇主僱用意願。
      3.運用職務再設計,排除工作障礙。
      4.其他相關就業促進措施。
(四)得依就業保險法及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法規,協助失業勞工申領失業
      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跨域就業津貼及就業獎勵,以保障勞工
      基本生活,降低就業障礙,以促進就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