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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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登
    錄至職安署指定之網路系統: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
(三)安全衛生推廣績效證明文件。
(四)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五)負責人、理事、監事、辦訓行政業務人員與專責輔導員名冊及學經
      歷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所定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
    以上:
(一)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一年以上。
(二)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屆期重新申請認可或依訓練規則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認可
    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