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能復健生理心理強化訓練機構補助及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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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安署收受前點申請案後,應就醫院之資格、人員配置及場地空間規
    劃等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
    本部核定後,許可登錄為職災強化訓練機構。
    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職安署辦理第一項作業時,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協助相關初審行政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