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職安署收受前點申請案後,應就醫院之資格、人員配置及場地空間規 劃等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實地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 本部核定後,許可登錄為職災強化訓練機構。 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職安署辦理第一項作業時,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協助相關初審行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