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第 6 條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
定,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處規範及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
並公開揭示。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職場霸凌之行為樣態及預防措施。
二、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練。
三、應設申訴處理單位,並指定人員負責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調查、處
    理及申復程序。
四、調查人員資格及其利益迴避事項。
五、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
    查之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六、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七、經調查證實申訴人有惡意虛構事實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八、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
    ,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雇主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應對事業單位人員,實施防治職場霸凌之教育訓
練。
前項人員為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
並另應實施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
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得參照前四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