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8 日
第 6-1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條所定人員聘僱及管理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
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執行第二條所定人員聘僱及管理相關之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內,得洽請主管機關提供經許可工作之第二條所定人員名冊等相
關資料。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取得之資料,其保有、處
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