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
6-1
六之一、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
        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
        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