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60 條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出具之職
業傷病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
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未提具或不符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
所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