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60 條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眷屬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
    各該戶籍謄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眷屬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
(二)眷屬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三、子女在學,另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
    ,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
    至次年八月底止。
四、配偶、子女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
    宣告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