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自國外引進聘僱下列外國技術人力,外國技術人
力應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
一、從事雙語翻譯或廚師相關工作者。
二、曾在我國境內受其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
作,且累計工作期間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上限者。
三、畢業僑外生。
四、取得國外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前項外國技術人力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聘僱許可。
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
康檢查合格報告。但外國人居住國家,未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者,得以該國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
核發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代之。
三、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簽證申請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