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7 年 06 月 09 日
第 61 條
依本法成立之調解,經法院裁定駁回強制執行聲請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依前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或除去經駁回強制執行之部分亦得成立者,不
適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