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8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61 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 前項津貼,由主管機關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報 請內政部核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