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前條雇主委任辦理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者,應依 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外國人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外國人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外國人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一百人者,至少 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之條件,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委任之雇主及 受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