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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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
        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待業生活津貼:
    (一)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待業生活津貼數額。
    (二)工作地點距離勞工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