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61 條
保險人於核定被保險人之失能年金給付後,應將核定文件、資料提供主管
機關運用,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及職
業重建等重建服務事項。
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審核被保險人失能程度,應將前項職
能復健納入評估。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