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31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62 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內,除有不得已事故外,不得中途離廠;如未得工廠同意 而離廠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償還學徒在廠時之膳、宿、醫藥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