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舊船解體業違反本標準者,商港主管機關或勞工檢查機關及地方主管機 關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予以處分外,如其違反本標準情節重大或未經港 務局核發解體許可證擅自開工者,商港主管機關得停止其使用舊船解體工 作場所六個月至一年。再犯者得予停止使用舊船解體工作場所二年以下之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