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為虛偽之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 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 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