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第 63 條
適用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就其全長實施滲透探傷試驗,且該試驗結
果,應符合第三項規定。
滲透探傷試驗,應依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六一「滲透探傷試驗法及瑕疵
顯現條紋之等級分類」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實施。
滲透探傷試驗之合格認定,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九七八八「壓力容器通
則」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