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三、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就當年度該 訓練計畫應不予核發補助;其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 還之: (一)未依據核定之補助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四 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三)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 (四)訓練人數未達第三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最低參訓人數,且 達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