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21 日
第 63-3 條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
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
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
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
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
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
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
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