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64 條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
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每六個月合併計算。
前項膳食費支付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另定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