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09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6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設備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 施檢點: 一、鍋爐之操作作業。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操作作業。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操作作業。 四、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