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第六十條之外國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其所聘僱外國人中,應依下 列規定配置具有雙語能力者: 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配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至少配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至少配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 少增置一人。 雇主違反前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