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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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選手於競賽進行中,非經裁判長同意,不得單獨與任何人交談、
        交換材料、使用行動電話、呼叫器、其他電子通訊錄影、錄音設
        備與未經同意之材料或工具等。違反者,依第六十七點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