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四、事業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次年度應不予受理其申請本計
畫:
(一)連續二年核銷訓練時數未達核定總時數百分之六十。
(二)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
連續二年參訓場次未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第一款所稱核銷訓練時數,指經分署核定,且獲得訓練經費
補助之時數。但事業單位無法開課之課程時數,經分署認定屬不
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得不予納入核定總時數計算。所定連續二
年之計算方式,包含申請本計畫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併同計
算。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
之訓練課程者,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