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64 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源,並得運用保險人核定本保險相關資料,依
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下列適切之重建服務事項:
一、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所提供之診治及療
    養,回復正常生活。
二、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勞工與其家屬心理支持、社會適應、福利諮
    詢、權益維護及保障。
三、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勞
    工提升工作能力恢復原工作。
四、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
    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
    返職場。
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