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 年以上之計算,由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之。 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在學之 認定,準用第五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