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66 條
檢查機構對使用檢查合格或依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認定為合格之吊籠,應在
吊籠明細表上加蓋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七)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
一份,並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漆印或張貼檢查合格標章,以資
識別。
使用檢查合格之吊籠,檢查機構應發給使用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二十九
) 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十七)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吊籠之工作台上明顯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