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第 66 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
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
定處罰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