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6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67 條
除第三十三條所列各款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學徒或其法定代理人得終 止契約: 一、工廠不能履行其契約上之義務時。 二、工廠對於學徒危害其健康或墮落其品行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