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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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失業勞工與原受影響事業單位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
        請領待業生活津貼。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失業勞工不符請領待業生活津貼規定時,應
        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待業生活津貼返還。屆期未返
        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