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68 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失能診斷書。
三、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除得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
約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相關檢
查紀錄或診療病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