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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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參加本計畫職前訓練措施之學員經依前點第二項規定移送行政執
        行者,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