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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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要求
        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提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