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13 日
第 69 條
雇主變更吊籠下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
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