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變更吊籠下列各款之一時,應填具吊籠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一、工作台。 二、吊臂及其他構造部分。 三、升降裝置。 四、制動裝置。 五、控制裝置。 六、鋼索或吊鏈。 七、固定方式。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吊籠,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 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