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死亡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請領失能一次金 給付,經保險人核定應給付而未發給者,其遺屬得承領之。 前項承領失能一次金給付之對象、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四十 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