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7 條
職業訓練員應依訓練障別完成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五小時以上,成績及
格,取得結訓證書,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畢業,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職類之工
    作一年以上者。
二、大專校院畢業,擔任相關職類之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高中 (職) 畢業,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職類之
    工作四年以上者。
四、高中 (職) 畢業,擔任相關職類之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乙級技術士證者。
六、曾擔任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相關專業工作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