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7 條
接受經費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其經費請領、收支、結報
及核銷等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