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第 7 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五日前,預撥該季之醫療費
用予健保保險人,預撥數依前一會計年度發生之醫療費用加計年成長率計
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