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2 16:00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0 月 23 日
第 7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 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 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