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07 日
第 7 條
行政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文收發繕印及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文之列管查催事項。
四、關於訓練材料、機具設備及辦公用品之採購事項。
五、關於公務車輛管理維護事項。
六、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警衛、消防等安全管理事項。
八、關於各種會議會場管理及工作會報之紀錄事項。
九、關於辦公處所、廚房及其他不屬各單位區域之環境清潔維護檢查事項
    。
十、關於警衛、技工、工友之管理訓練事項。
十一、關於公共膳食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財產及物料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營繕工程發包及公共設施、水電維護事項。
十四、關於員工之勞保及醫療保健事項。
十五、關於學員伙食費之收繳事項。
十六、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及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