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
第 7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委員會議及工作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文書、印信、庶務、公共關係、公文列管稽催及出納等管理事項。
三、業務季報及年終總報告之編報事項。
四、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