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7
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1 日
第 7 條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