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18:47
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