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
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
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