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核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09 日
7
七  技術密集流動率較低之事業單位及依據申報資料所擬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撥率顯屬偏低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該事業之雇主、工會及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代表檢討調整或通知補送說明資料,酌情核定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