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7 條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哺(集)乳室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托兒設施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五、申請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教保或托育人員名冊及
    薪資清冊。
六、申請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補助者,另應檢附收托減免費用證明
    。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職場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五、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登記之證明文件。
六、申請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補助者,另應檢附委託或
    聘僱契約。
雇主申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名冊。
四、雇主補貼之規範及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