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 最近三年職業災害發生情形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為評估前項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其分級認定基準如附表。 保險人每年依投保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之等級,計算調整其行業別 災害費率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級:減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三、第三級:不予調整。 四、第四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十。 五、第五級:加收其行業別災害費率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