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投資自設勞保醫療院所暨貸款特約公立醫院整修勞保病房辦法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12 日
第 7 條
特約公立醫院申請貸款,應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保險人審核貸款金額時,應視當地被保險人住診需要及醫院償還貸款能力
審定之。
貸款超過一定金額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一定金額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