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31 日
第 7 條
繼續加保者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
給付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