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10 日
第 7 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
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
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
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